双政策:不同的“父母”——民族的“偏好”在政府采购
州和地方政府必须证明在采购偏好?美国最高法院在1989年里程碑式的决定,城市里士满诉科洛森和尚答应了。成立的联邦系统有不同的系统,报告和理由。联邦政府规则不平等的国家/地方政府规则。国家/地方机构必须建立偏好之前做差异研究。
对于那些工作竞争承包以来联邦采购法案(亚信论坛),1984年左右;优惠计划的存在,尤其是在种族,“鉴于。“我们考虑另一个不同的环境,即上下文的州和地方政府。这些实体应该遵循相同的规则,联邦授权?这个问题一直在尝试,挑战和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。
在决策基础的基础理论是“建国理论”的概念。这表明,建立组织承担主要的起源的解释什么是合法的,什么不是。(社会科学而言,“框架”的概念是类似的设置一个环境或基调引入一个人或想法)事实证明,种族偏好在联邦系统由美国国会立法,从而合法。然而,州和地方政府使其管辖范围内独特的政策管理机构官员。因此,最高法院裁定,叫做“差异研究”必须进行(定期更新)来证明实施种族偏好在每个独特的管辖权。
玛丽·m·狄更斯约翰逊